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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发布
浏览:次:    发布时间:2016/10/13 10:58:47    关闭

    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修订后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6〕1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根据《办法》,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

    《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根据《办法》,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及受委托保管单位履行的职责包括: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服务等情况,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提高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能力,《办法》要求,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委托保管单位应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依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提供非公益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汇交人保存的实物地质资料可按市场原则向社会提供服务。

    对于不依法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处罚措施,《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来处理,即未依照《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办法》还对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格式,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汇交及验收交接程序,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标准,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等做出规定。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同时废止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办法》还对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格式,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汇交及验收交接程序,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标准,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等做出规定。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中林设计整理,转载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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