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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价款处置
浏览:次    发布时间:2014/8/19 10:57:31

矿业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一般理解,矿业权价款是对国家投资的补偿。

根据相关规定,矿业权价款处置包括两个大的环节:一是储量评审,二是矿业权价款评估。其中,矿业权价款评估需要履行申请评估、国家探明地公示、邀请评估机构开会抽签、中签评估机构公示等十多个环节,手续繁琐、耗时较长。以下仅列出矿业权价款评估确认(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储量评审的具体办理可以参照“储量评审备案”一栏。

一、提交资料

办理矿业权价款处置手续,需向矿业管理行政机关(主要是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以下资料:

(一)探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

2.矿业权评估价值计算表;

3.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

5.矿业权评估机构及矿业权评估师承诺函;

6.矿业权评估委托书;

7.矿业权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8.矿业权评估资料提供者承诺函;

9.矿业权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0.矿山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11.储量核实报告、地质报告及审批文件;

12.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书;

13.可行性报告或设计;

14.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备案)需提交的资料与探矿权价款评估需提交的资料类似。

二、相关事项

根据云国土资〔2010142号文件规定,涉及国家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需对矿业权价款进行处置后,方能办理延续、变更、转让、合资合作、抵押等手续。不履行矿业权价款处置义务的,管理机关可吊销其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