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发〔1986〕28号文的通知,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的《选矿厂尾矿设施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ZBJ1-90,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12月30日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我国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达到妥善贮存尾矿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
第1.0.3条 选矿厂必须有完善的尾矿设施,严禁尾矿排入江、河、湖、海。
第1.0.4条 尾矿设施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 尾矿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企业建设的总体规划,尾矿库使用年限与选矿厂的生产年限相适应;当采用多库分期建设合理时,应制定出分期建库规划,确保后期库的竣工投产时间比前期库的闭库时间提前0.5~1年,每期尾矿库的使用年限,小型选矿厂不宜少于5年,大、中型选矿厂不宜少于10年;
二、在满足生产要求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荒地和贫瘠土地,不占、少占和缓占农田,有条件时可考虑造地还田和尾矿库闭库后复田;
三、对有现实利用价值的尾矿考虑综合利用的要求;
四、采用符合国情、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五、充分回收利用尾矿澄清水,少向下游排放;
六、供电的负荷等级与选矿厂一致;
七、提交的最终设计文件中有专供厂矿生产管理使用的设计要点说明及有关的主要图纸。
第1.0.6条 尾矿设施设计视其工程规模、设计阶段、项目组成和重要性等因素,应具有下列相应的基础资料:
l l 选矿工艺资料;
l l 尾矿量和尾矿的物理、化学性质资料;
l l 尾矿浆的沉降和浓缩试验资料;
l l 尾矿水水质分析和水处理试验资料;
l l 尾矿水力输送试验或流变学试验资料;
l l 尾矿土力学试验资料;
l l 尾矿堆坝试验及渗流试验资料;
l l 气象及水文资料;
l l 尾矿库库区、坝址、排水构筑物沿线、筑坝材料场地和输送管槽线路等的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l l 尾矿库上、下游居民区工农业经济调查资料;
l l 尾矿库占用土地、房屋和其它设施拆迁及管道穿越铁路、公路、通航河流等的协议文件;
l l 环保资料。
第二章 尾矿库
第2.0.1条 尾矿库库址的选择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综合考虑,并遵守下列原则:
一、不宜位于工业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居民区的上游;
二、不宜位于大居民区及厂区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不迁或少迁村庄;
四、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上游;
五、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六、汇水面积小,有足够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七、筑坝工程最小,生产管理方便;
八、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好;
九、尾矿输送距离短,能自流或扬程小。
第2.0.2条 所需尾矿库的有效库容按2.2.2-1式确定。尾矿库内的尾矿平均堆积干容重值应根据试验或类似尾矿库的实测资料确定:当缺少该资料时,颗粒密度ρg为2.7t/m3的尾矿可按表2.0.2选定,其它密度的尾矿,应将表中数值乘以校正系数β。β值可按2.0.2-2式确定。
Vy=W/γd (2.0.2-1)
β=ρg/2.7 (2.0.2-2)
式中,Vy为所需尾矿库有的效库容(m3);W为尾矿库设计年限内需贮存的尾矿量(t)。当采用上游式尾矿筑坝时,即为选矿厂排出的尾矿量,当采用下游式尾矿筑坝时,则为选矿厂排出的尾矿量扣除筑坝用粗尾砂量;γd为尾矿库内的尾矿平均堆积干容量(t/m3)。
尾矿平均堆积干容量 表2.0.2
原尾矿名称 | 尾粗砂 | 尾中砂 | 尾细砂 | 尾粉砂 | 尾粉土 | 尾粉质粘土 | 尾粘土 |
平均堆积干容重(t/m3) | 1.45~1.55 | 1.4~1.5 | 1.35~1.45 | 1.3~1.4 | 1.2~1.3 | 1.1~1.2 | 1.05~1.1 |
第2.0.3条 尾矿库的有效库容和调洪库容应按不同坡度的尾矿沉积滩面和库底地形计算确定。
尾矿沉积滩的坡度it可按尾矿物理性质及放矿条件类似的其它尾矿库实测资料或由试验确定。当缺少该资料时可按附录二计算。计算有效库容时可取较大值(1.0~1.2it);计算调洪库容时可取较小值(0.8~1.0 it)。
第2.0.4条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按表2.0.4确定。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按高者降低一等。
尾矿库的等别 表2.0.4
等别 | 全库容V(万m3) | 坝高H(m) |
一 | 二等库具备提高等别条件者 | |
二 | V≥10000 | H≥100 |
三 | 1000≤V<10000 | 60≤H<100 |
四 | 100≤V<1000 | 30≤H<60 |
五 | V<100 | H<30 |
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其设计等别可提高一等。
第2.0.5条 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根据尾矿库的等别及其重要性按表2.0.5确定。
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 表2.0.5
尾矿库等别 | 构筑物的级别 | ||
主要构筑物 | 次要构筑物 | 临时构筑物 | |
一 | 1 | <3 | 4 |
二 | 2 | 3 | 4 |
三 | 3 | 5 | 5 |
四 | 4 | 5 | 5 |
五 | 5 | 5 | 5 |
注:主要构筑物指尾矿坝、库内排水构筑物等失事后难以修复的构筑物;次要构筑物指库外排水构筑物;临时构筑物指尾矿库施工期临时使用的构筑物。
第2.0.6条 尾矿库的设计应视其筑坝工程量、排水构筑物型式和操作要求以及库区距矿区的距离等因素配备筑坝机械、工作船、工程车等必要的装备和交通工具,并需设置值班室、材料库(棚)、通讯和照明设施。必要时可设置宿舍和库区简易气象水文观测点。
第三章 尾 矿 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尾矿坝的选择应以筑(堆)坝工程量小,形成的库容大和避免不良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为原则,并结合筑坝材料来源、施工条件与排水构筑物的布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下游式尾矿筑坝宜选择具有一定长度的狭窄谷口作为筑坝坝址。
第3.1.2条 尾矿坝宜以滤水坝为初期坝,利用尾矿筑坝。当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全部采用当地土石料或废石建坝。
一、尾矿颗粒很细,粘粒含量大,排水固结不易;
二、由尾矿库后部放矿合理;
三、尾矿库与废石场结合考虑,用废石筑坝合理。
第3.1.3条 初期坝坝高的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并符合本章第二节的规定。
一、贮存选矿厂投产后半年以上的尾矿量;
二、澄清尾矿水;
三、调蓄洪水;
四、利用尾矿库调蓄生产供水时,贮存所需的调蓄水量;
五、冰冻地区容纳冰层和冰下排矿的容积。
第3.1.4条 坝基处理应满足渗流控制和静、动力稳定要求。遇有下列情况,应进行专门研究处理:
一、透水性较大的厚层砂砾石地基;
二、易液化土、软粘土和湿陷性黄土地基;
三、溶岩发育地基。
第3.1.5条 尾矿筑坝的方式,对于设计地震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下的地区宜采用上游式筑坝,设计地震烈度为8~9度的地区宜采用下游式或中线式筑坝。
第3.1.6条 上游式尾矿筑坝,中、粗尾矿可采用直接冲积筑坝法,尾矿颗粒较细时宜采用分级冲积筑坝法。
第3.1.7条 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的尾矿,其粗颗粒(d≥0.074mm)含量不宜少于70%,否则应进行筑坝试验。筑坝上升速度应满足库内沉积滩面上升速度的要求。
第3.1.8条 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坝应设上游初期坝,下游可设置滤水坝址,二者之间的坝基应设置排渗褥垫或排渗盲沟。
第3.1.9条尾矿库挡水坝应按水库坝要求设计。
(信息来源:中国矿业网,中林设计整理,转载注明出处)